👉歷史性的一刻❗❗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性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不過,此規定使同性配偶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不若異性配偶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恐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同時也減少了許多待收養孩子找到適合家庭的機會。此外,同性配偶無法和對方養子女建立親子關係的情況,將導致若擁有親權一方意外身故,孩子無法由另一位共同照顧其生活的配偶繼續養育,而可能必須脫離原本的家庭,恐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對此,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