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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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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大學校董會主席查毅超宣佈,2023年12月13日中大校董會以簡單大多數免去副校長吳樹培職務,即時生效,並且暗示免職與早前被公開的議程爭議和聯署反對校董會改革兩件事有關。另一名校董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公開聲稱校董會有案規程成立調查委員會,由兩名具法律背景的校董及一名教職員共3人組成。
但根據立法會新通過一個月的香港法例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校董會今次極可能屬於具爭議性的非法解僱!

1.《條例》第13條「規程」(1)款(C)項說明中大主管及教職人員免職需以「特別決議」進行。而第2條「定義」(2)款明文「特別決議」需校董會會議法定人數四分之三(規程11第(12)款明文法定人數12人,即需9人和議通過)及全體校董成員過半數通過(條文最新為34人,即需最少17人贊成)。如果昨日以查毅超口中的簡單大多數原則通過免職,就屬於非法及無效。

2.其實《條例》附表1規程24 「罷免成員身分或免任」(3)及(5)款明文免職需要「好的因由」,更進一步限制「好的因由」是干犯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刑事罪行或身體或心智方面實際上無行為能力。查毅超聲稱的兩項因由,包括議程爭議和聯署反對校董會改革都不在範圍內,前者只有程序公義而不涉刑事或行為能力,後者更加是改革取態的表達權利,尤其是立法會議員校董劉國勳聲稱「不能合作」是非法基礎。離開「好的因由」原則通過免職,就屬於非法及無效。

3.《條例》附表1規程24 「罷免成員身分或免任」(4)及(6)款亦明文免職議程前需要先成立個由大學校董會主席、2名大學校董及3名教務會成員總共6人組成的委員會先調查審查投訴,並向校董會報告,才進行表決。立法會議員校董劉國勳聲稱由3人組成調查委員會亦屬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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