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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事前許可及職業自由限制-釋字第806號解釋

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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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水牛撞死人? 論國賠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之成立 (3).png

壹、前言

過去民眾想當街頭藝人,必須通過審議委員審議發許可證後,才可到街頭表演,不過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在110年1月19日通過文化局訂定的「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未來北北基將同步回歸市場機制,民眾只要登記領證、拿到表演場地,就可以在規定場所進行演出,實行時間預計是3月左右,而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07月30日作成釋字第806號解釋,認為臺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之相關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職業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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