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壹、人證部分: 一、告訴人本身不確定被告是否有為性騷擾之行為,參考無罪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49號。 二、證人證詞與常情不符,參考無罪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49號。 三、酒吧中證人供述不相一致,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參考無罪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86 號。 四、事後有其他糾紛但告訴人未提到性騷擾,參考無罪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86 號。 貳、物證部分: 一、勘驗影片的結果並無性騷擾